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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对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2-10 16:43:07 阅读:160次 【字体:

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文明办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沈阳市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不建社区用房不给办土地手续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公共用房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标准,由开发单位负责承建,交社区无偿使用;现有住宅小区社区公共用房达不到标准的,以政府投入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改、扩建。驻社区单位、社会团体应本着共驻共建的原则,对建设社区公共用房给予一定形式的赞助。 
    规划和土地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包括社区公共用房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配置或未提供社区公共用房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已经规划和土地部门确定为社区用房的房屋,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手续。社区规模调整后,由民政部门提出腾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同时要求,社区公共用房未达标,不得参加文明社区、文明城区的评比。 
    社区公共用房权属分为三类 
    对社区原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用房,经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部门认定和区、县(市)级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房屋验收合格,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社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同时减免有关费用(含多方共同投资建设的社区公共用房,经投资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产权归属社区的)。 
    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社区公共用房,产权为各区、县(市)政府,应凭相应房屋产权来源证件,以区、县(市)政府名义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并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由开发商或单位提供的社区公共用房,应由区、县(市)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与供房单位签订社区永久使用协议。 
    社区用房不得出卖出租 
    社区公共用房应以区、县(市)为单位,逐步实现统一外观颜色、统一社区标识、统一“一门式”办公、统一公示栏,悬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委员会的牌匾。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社区悬挂牌匾或标识。 
    社区对公共用房拥有永久无偿使用权。社区有维护社区公共用房合法权益的权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出租、出卖或上收,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区、县(市)社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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